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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檢驗時無安全警示市民掉入電梯底坑受傷電梯檢驗時無安全警示市民掉入電梯底坑受傷,法院判維保公司、檢驗機構、物業(yè)公司賠償12萬,我覺得這個案例很值得大家認真思考: 1. 在電梯日常維保中由于安全警示不足或者即使安全警示做得非常足了,也有馬大哈看也不看一腳掉入電梯底坑的事情發(fā)生。因此,維保公司應該做好維保人員的日常安全提醒。另外,上述情形在檢驗過程中也可能發(fā)生,因此電梯檢驗機構也要經常提醒檢驗人員在電梯檢驗時一定要做好安全警示工作,以免碰到一個魯莽人士直接闖進檢驗現(xiàn)場發(fā)生意外。這個案例再次提醒全國各地的檢驗機構一定要做好檢驗過程的安全防護。 2.近年來電梯數(shù)量的飛速增長,越來越多的新人進行這個行業(yè),包括電梯維保人員和電梯檢驗人員。新人就意味著經驗相對不足,維保和檢驗配合不好發(fā)生安全事故的風險還是非常大的。因此,不論是維保單位還是檢驗機構一定要做好對新人的日常監(jiān)督和培訓考核,并盡可能讓經驗非常的老維保人員或老檢驗員帶一下。 3.對于研究責任劃分問題這個案例也很有研究價值。即在檢驗過程中發(fā)生安全事故到底誰來負責?本案例中是與電梯管理、維保、檢驗無關的普通市民,如果換做電梯管理人員、維保人員或者檢驗人員受傷,那責任又該如何劃分呢!我個人認為劃分的原則之一應該是在避免事故方面誰最有可能、誰最有利!希望行業(yè)內的有心人士把這一問題能捋清楚! 張先生到縣行政服務中心辦事,看到一電梯門開著便習慣性地跨了進去。不料該電梯當時正在進行檢驗,張先生墜入電梯底坑摔傷致殘。因事發(fā)時電梯周圍無警示標志。他便將電梯維保公司、電梯檢驗機構、物業(yè)公司起訴至法院,然而3家單位都表示,設置警示安全設施不是他們的義務。6月2日,記者獲悉,市中院近日判決三家單位均擔責。 2018年10月24日14:50,張先生到縣行政服務中心辦事時,看到該中心東側一電梯門開著,其便進入該電梯,不料該電梯因檢修并無轎廂,張先生掉入電梯底坑受傷。經醫(yī)院先后診斷,張先生為右拇指皮膚裂傷伴肌腱斷裂,左側岡上肌肌腱損傷,左肩關節(jié)腔少量積液。經司法鑒定,張先生外傷后遺留左肩關節(jié)功能喪失25%以上,屬十級傷殘;遺留右手功能部分喪失,屬十級傷殘。 事發(fā)后,張先生得知,當時他進入的是行政服務中心的消防電梯,當時處于檢驗狀態(tài),但卻未在門口放置安全警示設施。為討一個說法,張先生將電梯維保公司、電梯檢驗機構、物業(yè)管理公司這三家單位均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共計19萬余元。 法院查明,當天是檢驗機構對電梯進行定期檢驗,現(xiàn)場指派了兩名工作人員,電梯維保公司也指派一名工作人員到場參與檢驗,F(xiàn)場作業(yè)時,電梯維保公司工作人員在電梯底坑檢查,檢驗機構一名工作人員在一層電梯口。檢驗時,均未采取安全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對此,電梯檢驗機構辯稱,電梯安全防范義務是電梯所有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的職責和義務。物業(yè)公司辯稱,因為物業(yè)公司不參與電梯檢驗工作,沒有主動進行安全警示的義務。 電梯公司辯稱,施工作業(yè)的主體是電梯檢驗機構,電梯維保公司參與電梯的年度檢測是無償幫工行為,其也沒有安全警示職責及義務。 【維保公司、檢驗機構、物業(yè)公司三方的說法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不過,電梯定期檢驗的目的就是為了確保電梯安全,如果在檢驗過程中發(fā)生安全事故無論如何對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而言也是件丟臉的事情!】 三家單位均有責都要賠償損失 三家單位都說沒有安全警示的職責和義務,那么此事的責任究竟在誰呢?縣法院一審認為,張先生就近搭乘的雖是消防電梯,但日常未禁止或限定人員使用,張先生選擇搭乘并無不當。張先生在搭乘電梯當時,電梯門口尚有人站著,依據(jù)人們日常思維邏輯和生活經驗,因電梯門口未采取安全措施,設置警示標識,當時的周圍環(huán)境也不足以提示張先生該電梯正在檢驗,因此,張先生自身沒有責任。【武星軍注:我相信也有人和我一樣不太認同張先生自身沒有一定責任,你進入電梯轎廂時起碼要觀察一下吧!一般也會看看轎廂與地面平不平。∪f一兩者不平絆倒這么辦?或許我們是以電梯行業(yè)人士的視角要求普通民眾了,這也未必妥當,供大家討論吧!】 檢驗機構作為檢驗單位對電梯進行檢驗,電梯維保公司作為維保單位參與檢驗,不論此次作業(yè)由誰召集和主導,從實際作業(yè)情況看,兩者的工作具有不可分且需要相互配合完成,因此,兩者負有同等的安全保障義務。而物業(yè)公司應當對電梯維修保養(yǎng)履行相應的管理、配合義務,其未盡安全提示義務和安全管理義務。 法院認定,張先生的損失應由電梯檢驗機構與電梯維保公司承擔80%責任,兩者平均承擔,各擔40%;物業(yè)公司承擔20%責任。據(jù)此,一審判決,電梯檢驗機構賠償張先生5萬余元;電梯維保公司賠償張先生5萬余元;物業(yè)公司賠償張先生2萬余元。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